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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释义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本条是对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应当说,《担保法》制定时,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尚未形成一套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规定留置权适用范围狭窄是适当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相关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将留置权的范围扩大到无因管理、仓储合同和其他服务合同产生的债权是必要和适当的。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留置权立法来看,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几乎没有一一列举。因此,《物权法》没有明确列出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而只是在本条中限定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并规定了两种不留置的情形。只要不属于这两种情形,并且符合留置权的条件,留置权就可以成立。首先,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不能保留或者某些财产不能保留的,依照法律规定不设立留置权。第二,如果双方同意不拘留,则应按照协议执行。对于当事人明确约定不留置的动产,留置权不能成立。如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定作人未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包人不得扣留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但应当根据债权的效力提起诉讼追偿价款和违约金。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法律之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留置权,主要是因为留置权的目的是基于公平原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担保债权的实现不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基于意思自治自愿放弃这一权利,法律自然不需要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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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3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