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跟踪审计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
释义 |
审计监督范围进一步明确。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条例增加了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审计范围。这位官员说,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财政资金用在哪里,审计就跟进”。根据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验收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债筹集资金等全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不动用全部财政资金,但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虽不超过50%但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增加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就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等涉及国家财政收支的具体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此外,还增加了社会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核查范围。 审计结果发布更加公开 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条例增加了查询账户和存款的具体程序,增加了查封数据和资产的程序和时限。这位负责人说,新规定扩大了可以公布审计结果的范围。现行《条例》将公布范围限定为三类: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的、社会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为加强审计监督,取消了现行规定的范围限制。但是,在公布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时,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条例》规定,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的,应当提前5日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定义了审计机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直接进行审计的情况。为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实施前三日通知被审计单位,但“有特殊情况”的,不得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条例规定,“特殊情况”仅限于处理紧急事项、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和其他特殊情况。为规范审计机关行为,确保审计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条例》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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