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冲会计和税务处理之间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而指定的一种或多种套期工具,以改变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冲抵全部或部分变动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保值的价值变动来源于某种特定的风险,会影响企业的损益。现金流量套期中的现金流量变动来源于与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以及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一定风险,并将影响企业的损益。在会计处理方面,公允价值套期满足套期会计方法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产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或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照本规定处理。 对于部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的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损益可以如下处理: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为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资产项目下单独反映(列在金融资产之后),终止确认时予以核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为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负债项目下单独反映(列在金融资产之后)负债),并在终止确认时予以注销。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准则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的调整,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自调整日至到期日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自调整日起至相关重定价期末进行摊销。实际利率法摊销不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摊销。上述调整金额在金融工具到期日前全部摊销;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相关重定价期末前全部摊销。 被套期项目为未确认的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导致的确定承诺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确认为资产或负债,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因被套期风险(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导致的确定承诺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调整为履行确定承诺取得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在税收处理方面,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按实际成本计税;在实际处置中,所得或损失重新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汇率变动导致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损失,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扣除。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产生的损益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套期项目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会计处理中税务处理的差异,如果现金流量套期满足使用套期会计方法的要求,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独反映。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之日起累计利得或损失与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之日起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两者中较低者的绝对金额确定套期保值。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规定,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一部分损益或相关现金流量的影响,不包括损益部分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企业承诺外汇风险的套期可分为现金流量套期和公允价值套期。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预期交易使企业后续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发生时的同期转出负债影响企业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计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净亏损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弥补的,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预期交易使企业能够确认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处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在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同期,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计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净亏损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弥补的,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符合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适用条件的,还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企业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适用于所有相关的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前两款未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同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已经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者行权,套期不再符合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适用条件,预期交易不发生,企业取消设定套期关系,企业不得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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