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只能用转账凭证证明借款事实 |
释义 |
案例分析: 起诉: 要求被告偿还贷款9万元及利息 2017年4月,原告张某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偿还借款9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原告诉称,2015年7月8日,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杨某通过原告女儿的介绍向原告借款。原告与被告达成第一次协议后,原告通过银行将款项转给被告。被告人收到贷款后,承诺在一年内偿还,但在贷款到期时拒绝偿还。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表、银行手工制作的收据、9万元是否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的记录。被告杨某辩称: 过户属实,但这笔钱是原告的赠与,不应退还 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某辩称原告将9万元过户到自己账户是真实的,但这笔钱是原告给予的生活费原告的女儿,不应偿还。 只能转让凭证证明借贷事实。 庭审后,法院认为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9万元属实。本案虽无欠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凭金融机构转移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先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原告以银行转账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认为是赠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应认定原告将该笔款项作为借款转给被告。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是当事人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人是债权人,义务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和第九十条“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还贷9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被告认为,如果要还的话,还应该由原告女儿小张和自己来还。法院认为,被告人与小张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债务是另一种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就在法院准备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前,承办法官再次向原告和被告双方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最后促使原告和被告双方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2017年7月10日,原、被告在主审法官主持下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当庭兑现。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转让凭证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即双方的借款关系得到法律认可,相应的借款需要返还。希望本文的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下面是这个问题的答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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