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办法》、《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处理: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审,根据审计情况,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①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调查;②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移送立案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复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行为明确的;②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责任的。 2。归档步骤(1)审核。要认真审查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听取知情人、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审查内容为:1)案件材料所反映的信息是否可靠;2)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当追究法律责任;3)是否应当由同级部门管辖。经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2) 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填写以下相关内容:立案原因、违法单位(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3) 报告: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处理结果报下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案后一个月内达到更高水平。第三,调查。首先,指定承办人。对承办人的要求:(一)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二)调查收集证据的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3) 承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承办人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询问结束时,应当制作询问记录,经询问人核对确认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现场,做好勘验记录,由勘验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证据的收集包括:(1)物证;(2)书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调查笔录和现场调查笔录;(7)鉴定结论;(5)证据收集;(8)其他证据。经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并正在进行中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6。调查结束后,调查报告承办人将根据事实、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的处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审议的委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纳入档案。(1)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撤销大案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不受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四)发现违法批地的,撤销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五)发现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7) 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 依法告知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决定和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通知书),对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陈述、申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不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不听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承办人拟作出拆迁、没收和巨额罚款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2。听证应当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进行。听证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者机构主持。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行政人员和国土资源部门为一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另一方,有关证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参加当事人陈述、答辩、质询、请求的口头审理,进一步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通知、听证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一)当事人确实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给予处分依法决定的;(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情节明显轻微,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撤销;(五)当事人被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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