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拆迁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强制拆迁有八个程序,包括: (1)拆迁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三)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被强拆人姓名和被强拆房屋地址。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强制拆迁的期限。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在拆迁对象内的财物。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并有权选择履行的方式和期限。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作出决定的机关的名称和时间。(四)强制拆迁实施前三日,必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通知书。(5) 强制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六)强制拆迁开始时,行政机关应当向被强制拆迁人宣读《决定》。如果他拒绝在场,执行将不受影响。(七)强制拆迁执行机关应当对强制拆迁过程进行记录,并制作拆迁财产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强拆人和现场其他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遗嘱执行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说明情况。(8) 强制拆迁房屋的拆迁财产,由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运至指定地点,交给被拆迁人。被强拆人拒不接受的,应当办理定金公证。 强制拆迁有八个程序: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有关事项和其他程序。详情请参阅以上。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我们的在线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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