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雇用童工有何处罚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民,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成年人、儿童从事童工,但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所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介绍工作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童工出具虚假证明的;(一)利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的,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成年人、儿童从事童工劳动,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处以每名童工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满16周岁的儿童介绍工作的,每名儿童处以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条违反规定的单位的罚款标准:使用童工的单位,具体罚款标准由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二)职业介绍所或者其他单位为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少年介绍工作的,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16周岁以下的童工出具虚假证明的,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罚款在原罚款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三倍: (1)多次使用童工(两次以上,下同) (2)长期(三个月以上)使用或使用一次以上(三次以上,第五条罚款一律上缴国库,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单,由各省劳动部门使用,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本规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条例》,同时废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个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改正的,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1万元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对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人,按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拐骗、强迫童工,利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剧毒、易燃易爆等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使用童工不满十四周岁的,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强迫劳动的直接责任人员。侵害的对象是职工。侵犯的对象是员工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成本犯罪。主观性必须是直接故意,(一)生产性扬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一级以上的接触粉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二级(4)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二级以上(5)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三级以上(6)低温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第四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8)《地下和地面采石作业》(9)《测井》,林业放逐护林 (10)从事放射性工作场所作业 (11)有易燃易爆作业、化学灼伤、热灼伤作业 (12)地质勘探、资源勘探野外作业 (13)潜水、涵管作业,涵洞作业和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长期生活在高原的人员) (14)每小时连续装载6次以上,每次装载20公斤以上,间歇装载25公斤以上 (15)用凿岩机、捣固机、风镐、风铲作业,铆接机和电锤 (16)装配线作业需要长期强迫姿势,如低头、弯腰、上举和下蹲,每分钟移动次数超过50次 (17)锅炉加煤机 ,我们要特别照顾身边的未成年人,给他们最好的教育环境和最好的精神引导,让他们不误入歧途。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打工挣钱,这显然对他们的健康有害。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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