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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的补偿标准应该是什么
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予以补偿。但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什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如果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补偿的标准应该是什么?
    

面对这些问题,许多被征收人并不十分清楚,特别是对具体法律的适用知之甚少,征收人在现实中也利用被征收人对法律的理解,以各种理由拒绝或减少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征收人最常见的理由是国有土地的转让,因为征地本身不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土地本来是国家无偿给你的,所以国家回来后不需要给你任何补偿。另外,征收人会以许可证和手续不全、土地使用期限有限、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低等多种原因减少甚至拒绝补偿土地使用权。首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用地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调整旧城区改造用地,是由于政府需要使用土地,使得土地使用者无法继续使用土地。因此,土地使用应当规范,使用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上述规定中,提到应当对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这并没有区分划拨和出让取得土地的不同方式。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者合法使用的土地,无论是出让还是转让取得的,国家收回时都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其次,对于房屋价值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条件下,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在评估交易金额的时点以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也就是说,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两部分,这两部分的价值应参考同等条件下的市场交易价格。也可以理解为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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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