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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征地补偿标准
释义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种植业年平均产值的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两项补偿费的倍数增加3倍,但不得超过10倍两项赔偿费用的倍数不得超过30倍。耕地征用前三年种植业年均产值以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数量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工程建设用地,由所在地市、县统计、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被征收土地的产值进行实地调查,不得使用全县年平均产值数据。二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此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补偿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耕地征用前三年种植业年均产值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量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法律帮助,欢迎使用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律师网会给你最专业的答复。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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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7: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