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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释义

强制拆迁必须经过行政裁决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按照依据、程序、程序进行听证,行政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计算依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才能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未经行政裁定,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拆迁人未按照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的,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周转房,不实施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调解笔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周转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领取补偿金的,应当提交补偿金存单;(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拆迁决定作出后,房管部门该怎么办?
    

(1)根据强制拆迁决定,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告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二)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强制拆迁过程中,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单位的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公证部门应当保存被拆迁房屋及其物品的证据。(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误的,错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实施拆迁时,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单位以胁迫、胁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拆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管辖。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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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