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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了婚的女人不是把水倒出来的
释义

案例:1982年,魏某与父母、哥哥承包思南县徐家坝XX村土地一户。1998年10月,魏某与广东省佛山市XX镇的王某结婚定居,但未在当地取得承包地。2010年以来,由于徐家坝镇城乡规划项目启动,魏某家的部分耕地被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高达40万元。然而,魏某的家人在分割赔偿金时,父母要求将部分赔偿金分给魏某,但他们的哥哥认为魏某无权以“女儿出嫁,泼水”为由,将其“娘家”的任何财产包括赔偿金在内,导致纠纷不断,无法对财产进行分析。律师分析:目前,中国许多农村普遍存在已婚妇女没有继承权的观念。无独有偶,已婚妇女无权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衍生的权利的观念也有着同样的遭遇。以上事实充分印证了封建社会根深蒂固的歧视妇女权利的“已婚妇女是泼水”思想的普遍存在。已婚妇女婚前、婚后对“母亲家庭”财产的权利主要通过继承权、承包经营权等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因此,寻找妇女在“母亲家庭”中享有继承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是十分重要的。其实,早在我国唐宋时期,女性的继承权就已经受到重视。随着社会的进步,《继承法》、《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现代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妇女权利,使已婚妇女的权利得到肯定和保障。《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法定继承权,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即使妇女不是继承人的子女,在特定时期,她仍然可以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并享有与继承人子女平等的继承权。例如,《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照顾扶养义务,享有与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村民不分性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同时,该法第30条规定,已婚妇女在承包期内未取得新居承包地的,仍有权对原承包地继续承包经营。因此,她有确凿的权利征收、安置和转让承包土地。综上所述,妇女在母亲家庭和母亲家庭中都享有充分的权利,这已得到社会文明和国家法律的肯定。封建观念中的“已婚妇女倒水”与之格格不入。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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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