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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婚女子愤然向法院起诉,并依法追讨拆迁补偿款
释义

1、 案情简介
    

王女,王村人,26岁时与赵村结婚。婚前,王村委会分配给王女2.3亩承包地,双方签订了土地合同。王的女儿结婚后一直住在赵村,但她没有在赵村承包过土地。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结婚不再住在村里为由,口头告知王女,她承包的2.3亩土地已由村里按规定收回。王努多次与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土地,遭到王村村委会拒绝。最终,王努将王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努承包的土地无效,2.3亩土地由王努承包,王村村委会应当赔偿给王努造成的损失。二是法律指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已经领取的土地补偿款。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应当给予扶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另有规定。《陕西省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的取得一般指第五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生产、生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村组,依法办理户口,并有权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责任关系的人。第六条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子女出生时,父母或者当事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登记。(二)进入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的农民,因结婚、收养等原因,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但常住户口因自身原因未迁入的;(三)农业户籍与非农业户籍之间发生婚姻关系,持有农业户籍的;(四)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移民的;(五)脱离生产的因外出经商、工作未迁出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生活;(六)因在大学、中专学习被注销、迁出户口的义务兵(七)因服刑、劳动教养被注销、迁出户口的;(八)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其他情形;(九)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依照法律法规取得的。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一)死亡;(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三)取得城镇非农户籍,列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四)自户籍迁入时起,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五)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其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对新增人口进行承包:(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保留的机动用地;(二)依法复垦增加的土地;(3)承包人依法自愿归还的土地。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未取得新居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异、丧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未取得新居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三是法院判决,王女结婚后虽不在原村居住,但在新居未取得新的承包地,应继续承包原承包地。被告王村村委会以原告王女已婚不在村居住为由,收回其2.3亩承包地,触犯法律。王村的村规民约无法抗拒国家的法律。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土地被征收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有权依法分享土地征收补偿金。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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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