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如何办理? |
释义 | 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如何办理?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9日以法释[1999]19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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