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
释义 |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收回和返还,是指用人单位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前,因特定原因提前收回承包土地,以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管理层。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返还,是指承包人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前将承包土地返还发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草案也有类似规定,如物权法草案第135条:“承包期内的承包地,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依法保留或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市,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承包的耕地、草原应当返还用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归还的,开发商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内返还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就其对承包地的投资取得合理补偿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可见,本条规定确认了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退让的方式。(2)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种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被消灭,承包人应将承包土地返还发包人。(3) 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承包地时,建立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被消灭。但是,国家征用承包地的,应当给予承包人充分、合理的补偿。物权法草案第137条规定:“在承包期内被征收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办法,由村民会议依法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目的是利用承包土地的使用价值。当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时,承包地经营的目的将无法实现,权利将被消灭。这里的“使用价值损失”包括土地本身的损失和承包使用权的损失。(5) 其他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因,在下列情况下也可以取消: 1。合同终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提前解除合同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承包人因其他业务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经营原承包土地的,可以与发包人协商解除合同关系; 2。不可抗力。由于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承包经营权不能行使,国家征用承包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依据的国家秩序、任务、价格、税收等发生重大变化,承包人的户籍已成为非农业户口等; 3。承包人死亡,无人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就消灭了。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收回承包土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定居的条件。 在承包期内,指导和支持承包农民进城定居的,按照自愿补偿的原则,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将承包土地返还给用人单位,并鼓励其转让土地经营权。 在承包期内,承包人依法返还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承包地投资补偿,提高土地生产能力。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包括合同期满、双方解除合同、征用承包土地。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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