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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受益权研究
释义

1、 保险受益权的性质是保险合同规定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要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长期以来,人们对受益权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李泉先生、杨发先生、吴翔先生认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享有期待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这一权利才能转化为不动产权利,即债权。[1] 但秦道富先生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受益权不能继承,属于一种身份权;[2]蒋*国先生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保险事故中,受益人只享有期待权,而不享有期待权。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原取得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此时,受益人的权利已经是一种取得的财产权;[3]然而,保险受益权的性质却有点模糊,即学者们只提出了保险受益权的性质是什么,而没有讨论其原因。笔者认为蒋*国先生的观点很有启发性,但讨论也略显简单,大家的问题都集中在事故发生前的保险上,受益人的期待是对的还是仅仅是一种期待的立场?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是身份权还是财产权?受益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笔者认为,受益人期待权的性质应分为不同情形、不同时期进行分析。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享有期待权,而不是期待权;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享有财产权。
    

以下两个方面说明了这个问题。首先,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受益权的性质。此时,保险受益人是享有期待权还是仅仅处于期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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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