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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保险受益人制度
释义

受益人是保险法上的特殊权利主体。我国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受益人,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民事权利的立法精神。但纵观我国保险法,受益人制度及其相关的受益权、指定权、变更权并不完善。它与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衔接不是很顺畅。在理论界和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这是毋庸置疑的,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也非常重要。这三种关系大多反映了婚姻家庭、维护社会治安的关系。本文试图从受益人及其相关权利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并分析我国保险法的缺陷及对策。1、 受益人及其相关权利(1)受益人是保险法上的权利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不是当事人。根据《法律词典》的定义,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获得保险利益的人”。台湾《保险法》(定义<5>受益人)第五条本法所称受益人,是指经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同意,有权要求赔偿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为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有权要求保险金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受益人。”。因此,受益人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法律词典》和台湾《保险法》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人身保险,也包括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许多发达国家也使用广义。然而,我国的保险法是狭义的,仅限于人寿保险。值得注意的是,我国2001年10月1日实施的《信托法》中所指的“受益人”,与《保险法》中的“受益人”有着本质的区别,故本文不将其纳入。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分类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不同的标准,受益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1上述法定受益人和非法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分类,是以法律对受益人的确定是否有明确规定为依据的。例如,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也是法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他有权受益。此外,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是法定受益人。这是因为如果被保险人幸存,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金。这种权利是由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依赖性决定的。但是,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而放弃。指定受益人是指根据“有权指定的人”的意思确定的受益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指定受益人。2原受益人、后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按照受益顺序可以分为以上三种。就像我国的继承法一样,没有优先顺序受益人,后一顺序受益人可以获得受益权。三。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范围和资格没有限制。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是自然人。然而,以受益人为单位的人身保险亟待规范。在一个案例中,武汉理工大学数学与物理系的年轻教师袁*军在该校附属的一家高科技公司做兼职工程师。**1996年5月和1997年5月,公司向中国**保险公司武汉洪山分公司办理了职工长寿还本保险。公司为每位员工缴纳保险费700元(7份),人均最高保险额35000元(5000元/份)。1998年10月,该公司进行了一项水泥项目的技术试验。考虑到参加试验的技术人员与水泥机械接触较多,人身风险较大,他们还为全体试验人员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费500元(10份),人均最高保险额为20万元。参加考试的人之一袁×军曾获得23.5万元的个人风险担保。1999年3月30日,袁某到第一冶炼厂水泥厂检查回转窑运行情况时,头部碰到转炉槽座卡板,不治身亡。袁的家人和他的单位就谁将获得23.5万元的保险发生了争执。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保险意识淡薄,袁某所在单位在购买保险时只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并未明确受益人。因此,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保险金应当由有继承权的袁家成员领取。本案的法律适用是毫无疑问的。引起广泛关注的是,单位指定自己为唯一受益人是否恰当有效?就我国现行保险法而言,显然是行之有效的。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不能获得额外收入。**由于他人死亡,公司无法获得额外福利,因此公司不能作为受益人获得保险福利。事实上,上述抗辩理由来源于《保险法》中的“损失赔偿原则”,但保险公司曲解了我国《保险法》的立法本意。这一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寿保险。由此引发的另一个思考是:当单位是受益人时,死亡保险的受益份额是否应该受到限制?笔者认为,应通过修改《保险法》对单位的利益分享加以限制,增加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权益保护的内容。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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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22: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