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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中应注意什么
释义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应当赋予当事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请求权。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有权书面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为了让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有权作出选择,即主张还是放弃。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区分下列情形:(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依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不离婚的,无过错方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提出离婚过错赔偿。这是因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离婚而产生的共同请求权,与离婚诉讼分不开,属于实质合并诉讼。因此,即使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请求,如果法院判决不离婚,也不会支持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2)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既然人民法院已经发出通知,原告不提的,视为放弃权利。(3) 无罪一方(被告人)不同意离婚,不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4) 以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一审未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重新提起诉讼。应当指出,人民法院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一审不主张权利,二审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由于离婚诉讼是复合诉讼,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如果无罪一方作为被告,在二审中首先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法院对此请求作出判决,双方不能上诉。调解不成的,一律发回重审,这不符合婚姻案件的具体情况。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单独起诉,而不是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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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1: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