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处理家庭和婚姻的冲突、纠纷、虐待和侮辱 |
释义 |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国法律中的虐待既包括殴打、讽刺、辱骂、侮辱、限制自由等积极行为,也包括生病时不给治疗、不给食物等消极不作为。所谓“不良情节”,是指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反复教育后永不改变的虐待行为,受害者为青、老、病、残、孕妇、产妇。情节轻微的,法院不受理一般家庭纠纷中的打骂行为。我国婚姻法中的请求帮助制度、请求赔偿制度和过错赔偿制度构成了保护婚后弱者或无过错者的三大门户。他们的建立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个人所有制公平原则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弱者的原则。对弱势一方的帮助、对义务较多一方的“补偿”和对无过错一方的“补偿”,充分发挥了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和经济生活功能,保证了离婚的自由,同时惩罚了有过错一方,在实践中有了一定的进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资源组合不逐步优化的现状。但这三项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离婚的经济帮助是一方的生活取决于其个人财产和离婚时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基本生活水平”的界限过于模糊,没有考虑婚前婚后生活比较的难度;求助时间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这种求助的实现是一次性的。原资助实施后,不能再向对方求助。因此,受助者很难得到真正的帮助。虽然《婚姻法》规定离婚中对弱势一方的救助适用于男女双方,但实际上,它倾向于保护离婚妇女的权利。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男女经济能力仍存在较大差距。当她们离婚时,妇女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帮助原则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制度中的体现,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精神。然而,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大多数女性离婚后得不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他们的经济实力和生活水平与婚后时期相比明显下降。为更好地落实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帮助权”,保护婚姻家庭弱势群体的利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确定和完善:。放宽财政救助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审判条件过于苛刻、救助对象范围小、住房救助难以实施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放宽经济援助的条件,规定只要离婚降低了一方的生活水平,就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经济援助。法律没有必要通过提供住房使用权或所有权来限制财政援助的形式。 2。重新界定生活困难 离婚后,夫妻一方依靠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后,夫妻一方即使能维持自己的生活,但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婚姻存续期间,也可视为生活困难。所谓赡养费支付制度,是离婚后支付赡养费的人,因疾病、伤害、贫困等原因,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的权利。而这项权利只有在请愿人与另一人结婚或被告没有支付能力时才终止。大多数外国也有这样的规定。如瑞士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台湾《民法》第1057条规定:“夫妻一方无过错,因离婚判决而生活困难的,即使无过错,另一方也应给予相应的赡养费。”。婚姻中出现这种情况,最好离婚。这种情况不会消除,可能会对未来的生活产生更严重的影响。局势变得更加暴力并非前所未闻。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您可以咨询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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