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要求 |
释义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要求?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如下: (1)双方都有合法的婚姻状况,即结婚登记后双方都取得了结婚证;同时,其中还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前,男女双方均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事实婚姻。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适用于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或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分手所引发的人身、财产纠纷。(2)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因此,凡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的,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依据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离婚是由于夫妻双方的一个特定过错造成的。一般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复杂的主客观原因,夫妻双方往往有不同的主次责任。但是,只有当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过错方才能成为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得向重婚或与过错方同居的“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婚外性行为,如通奸,被排除在外。这里所谓的“无故障”仅限于上述四种故障。对于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其他过错,不能扩大对“无过错”的理解。 希望以上答案对您有所帮助!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就有好的秩序。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需要或需要其他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祝你生活愉快!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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