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职工学校责任保险是否应该赔偿教育局或教师家属 |
释义 |
学校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的名称。它是以学校为投保人,由保险公司赔偿因学校过失造成的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保险。学校也是受益者。 如果教师下班后发生事故,应视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 (二)因工作原因受伤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发生的事故; (三)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 (四)患职业病; (五)正在接受治疗的因工负伤、失踪; (6)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家属抚恤金和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2)家属抚恤金支付给职工有主要生活来源,不能按自己工资的一定比例工作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丧偶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10%。经批准的受扶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如果您想对您的员工和律师面临的学校责任保险赔偿问题进行专业分析,您可以使用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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