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登记需提供资料 |
释义 | 注:以下除注明原件外一律提供复印件,除注明份数外一律提供二份 1、内资企业法人单位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需要提供) (4)企业章程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5)资金来源中各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6)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四份) (7)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 (8)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证明原件(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9)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复印件 (10) 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或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复印件(三份) (11)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和车船情况登记表(三份) (12)《纳税人注册地、生产经营地调查表》 (1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如纳税人税务登记补充信息表) 2、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四份)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 (6)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证明原件(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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