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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保险合同的一个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
释义

法院查明,2004年8月11日,唐某将自己的小客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了保险公司出具的格式条款合同。

2005年2月4日,唐某的小客车与徐某相撞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于是徐某起诉唐某和保险公司。法院判令唐某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2768元。判决后,唐先生向徐先生支付了赔偿金,然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但因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约定,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诉讼费用。为此,唐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被告事先起草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的性质应为保险人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予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解释的,该条款无效。在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他履行了向原告提示和解释该条款的义务,因此该条款应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应负责赔偿原告唐某承担的诉讼费用2768元。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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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