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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异议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释义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是一个重要问题,只有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才有资格审理案件。如果民事诉讼当事人认为法院不具备管辖案件的能力,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更换管辖法院。这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一份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那么管辖异议申请书应该怎么写?下面小编通过一篇范文给大家做个介绍。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xx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xx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9月8日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候,要提交一份管辖异议申请书,在里面注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管辖权移交给有关法院,并给出详细的理由和事实支撑。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请民事诉讼,应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出,如果到别的法院提出诉讼,有可能引发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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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