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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体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释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特殊性的体现:(1)保险人。保险人(又称保险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于保险人的法律资格,各国保险法都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公司,第七十条和第九十一条还分别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形式、组织形式等六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作出了具体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和破产。国际上,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2) 被保险人。投保人(又称“投保人”)是保险合同中有义务支付保险费的另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依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法律规定,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经济条件而言,投保人必须具有支付保险费的能力;就特殊条件而言,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同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具体规定。自然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无精神疾病;法人必须依法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资金、名称、组织、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本身的特殊性:(1)保险合同是双向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都有自己的义务,必须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同时,一方的义务是另一方的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义务支付保险费。相应地,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2) 保险合同是一种既有附合性又有约定性的合同。但是,保险合同并不是附随合同,其内容体现了附随合同的一种特征。所谓附合,是指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保险人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单方面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变更。
    

对于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和讨论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可以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即使保险合同生效后,仍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但这种保险合同的约定往往只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大量的简单保险合同中,可以约定的内容相当有限。因此,保险合同的约定具有辅助性。以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只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包括第三人。如果你不知道其他事情,你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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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