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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释义

中国保险立法进程:解放前,中国进行了一些保险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实施措施,大部分没有真正落实。新中国成立后,保险立法工作一直十分曲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保险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个人保险法律法规。这些规定有的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范围,有的属于保险法的范围,有的属于特别保险法的范围。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海上保险。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它采用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法的立法体例,是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保险法。2002年,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保险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的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法律咨询:
    

张先生有配偶李先生和儿子张家先生。2004年1月,张先生与张先生协商取得书面同意,为张先生办理了为期三年的人身保险。张先生指定受益人为他的妻子李先生。保险合同规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将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费2万元。2004年4月,张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被诊断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某去世。根据张某临终前的交代,李某向儿子张家要了一份保险单。随后,张家告诉李某:他向同事徐某借了1万元,并将保险单质押给徐某。随后,李某向徐某索要保险单,徐某以是质押为由拒绝退保。李某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徐某退还保险单。徐某说,只有李某还给他1万元,他才能交保险单。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张家参加诉讼。张家提议为张某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保险费。2万元的保险费应属于张某的遗产,他有权继承其中1万元用于还债。
    

Q:
    

(1)张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的效力是什么,为什么
    

(2)李能收回保单,为什么
    

(3)张家的索赔成立,为什么
    

律师的回答是:
    

1。保险合同生效:首先,张家与张某有父子关系,有保险利益,因此张家可以成为张某的投保人;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取得了张某作为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以上两点符合《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合同有效;
    

李先生可以取回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死亡受益人,他有权在被保险人死亡前期待。被保险人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后,转为可变现的权利。李先生依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死亡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
    

B在张先生去世前,张佳作为投保人,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和退保的权利。他是保单的所有人,有权规定保单(例如,他可以选择继续支付保费,或者他可以选择退保以获得现金价值,或者他可以抵押保单)。当然,按揭保险单也应该符合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些条款是这样的,但是,在张死后,李作为他死后的指定受益人,应该有权利。此时,张家不能随意处置保单;
    

C在实践中,张死后,如果只是缺少一份保单,而其他所有手续都符合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李某也可以获得理赔。当然,也要与保险公司适当沟通,比如在未提供相关保险证明、经保险公司核实存在保险关系的情况下,支付能够证明保险关系存在的发票或其他保险证明,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可以提供住宿。例如,他们可以将其替换为受益人的声明。我见过不止一个这样的理赔案例。三。张某的诉求站不住脚:作为张某死亡的受益人,李某在张某死亡后已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享受死亡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险金不属于继承,张家无权要求继承。
    

4。顺便说一句,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保单抵押行为往往得不到保障。比如,在这种情况下,张家可以在抵押保单后随时带着身份证到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单,同时宣布原保单无效。费用很低,比如只要10元左右,置换政策就可以出台。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患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或者期限的商业保险行为中支付保险费。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保险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国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第八条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分别经营管理,保险公司、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机构。派出机构履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监督管理职责。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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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5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