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是否有权收回员工的房屋 |
释义 |
案件简介:公司是否有权收回员工抚养的房屋。卢某夫妇参与筹款,在房屋竣工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30平方米,金额20万元。吕某和妻子办理了分期支付房款的手续,随后陆续支付了共计1万元的房屋维修基金。2002年3月,卢某离开研究所。2002年8月,筹款房竣工。因吕某已离开公司,某研究所收回房屋交给张某(单位职工),并于2003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卢某夫妇随即提起诉讼,要求某研究所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构成违约,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鉴定,涉案房屋市场价值75万元,故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5万元。 律师表示:小产权房不能申请贷款,如何承担责任 涉案房屋由单位以“职工集资建房”的形式建造,并由某研究所出售给单位职工。虽然卢某夫妇没有与单位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他们向单位支付了购房款,单位也交付了房屋。上述行为表明,双方已建立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已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建造的涉案房屋由研究所工作人员出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收回房产并转售给他人,申请办理产权证的,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单位是否有权收回职工集资房屋”的法律知识。我希望这些知识能帮助你解决你遇到的法律问题。 基于上述介绍,单位工作人员筹款室的退出应符合一定条件。相信您看完以上介绍后,对单位提取职工集资住房的效力有了一定的法律认识。如果您对此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网,他会给你一个专业的答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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