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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释义

人们最不愿意看到交通事故,因为交通事故意味着有人受伤或死亡。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的,理赔时应当出具伤残鉴定书。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过程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但前提条件是申请理由要公正;鉴定项目有助于澄清事实;鉴定项目可行且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鉴定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备案的鉴定部分。委托鉴定应当根据被鉴定对象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交由或者委托公安机关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鉴定的,也可以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具有社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当事人的精神病鉴定、伤残鉴定和有争议的财产损失鉴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鉴定机构,但必须全部具备资质。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交通管理部分进行检查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评估。因技术原因不能在20日内完成鉴定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必须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查鉴定结果之日起两日内,将检查鉴定结论复印件报送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查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选择与原鉴定人具有同等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鉴定结论变更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鉴定结论不变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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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8: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