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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相关法律法规
释义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有权对侵犯其生命、健康和身体的行为进行赔偿的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有义务赔偿其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负有故意或者过失责任的,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是,侵权人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轻。在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第三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合并产生相同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
    

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各自行为间接结合产生相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失的大小或者因果关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赔偿权利人对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增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向共同侵权人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赔偿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共同侵权人承担相同的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债权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在法律文书中说明放弃债权的情形。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安全保护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赔偿权利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请求。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实施侵权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担保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赔偿权利人对担保债务人提起诉讼的,除第三人不能确定外,以第三人为共同被告。第七条有教育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成年人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有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未成年人因第三人侵害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有与其职责无关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第九条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前款所称从事劳动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为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就业活动”。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给自己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择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上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延伸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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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