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中减刑的规定 |
释义 |
刑法对减刑有何规定?减刑可以分为一般减刑(或“可”减刑)和正当减刑(或绝对减刑),两者的关键条件(或实质条件)不同,减刑期限的范围也不同。“能”减刑的必要条件是认真遵守监狱规章,在执行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罪犯只要有“悔罪表现”和“立功表现”之一,就可以减刑,但不要求两者必须有相同的表现。”“真悔改”既要求“自觉遵守监规”,也要求“接受教育改造”,而“立功表现”则侧重于罪犯的客观方面,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应当”减刑是本法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的必要条件。它仍然侧重于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的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不要求犯罪人同时具有“真正的悔过”。在减刑期限上,无期徒刑的实际刑期不得少于13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刑期的一半,死缓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的对象限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刑事管制减刑,刑法第五十条对减刑作了规定,其实体条件不同。缓刑犯的减刑,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四条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犯减刑也作了规定。这些特殊减刑在适用对象和实质条件上与本条的减刑有所不同。别把它们搞混了。 与缓刑、假释不同,减刑的对象条件没有禁止性、排他性的规定,即是否累犯,是否长期、短期罪犯,是否共同犯罪,是否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罪犯,依法可以获得减刑(当然,立即执行死刑的除外)。这不应与缓刑和假释的适用相混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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