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何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处以巨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通知后三日内提交;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四)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听证时,侦查员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提出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应当申辩、质证; (七)制作听证笔录,经核实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是罗巴小编整理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何规定》的内容。我希望它能帮助你。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咨询律师网全心全意为您服务。你知道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