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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婚姻案件的实证分析
释义

摘要:案件一女刘某起诉美籍华人李某离婚。当时,这个人在美国工作和生活。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也没有回中国帮忙。他们不委托代理人。我们向这位女士指出,这个案子需要很长时间,可能要一年后才能开庭审理。后来,事情就是这样。
    

分析:如果对方在国外不能合作,既不应诉,也不委托代理人,根据湖南省司法实践,又不知道对方的具体住所,就无法实现邮寄。此时,服务期为六个月。
    

在其他地区,也有电子邮件递送的实际例子。当然,整个过程都要通过公证来完成。在当今时代,可以说是与时俱进,便民利民。然而,在湖南省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并不愿意采取这种方式。我们推测,首先,他们任务繁重,所以不想偷工减料。第二,他们在湖南省,观念比较落后,不想挑起不确定、不了解的事情。

湖南法官在这方面的创新程度低于国外法官。例如,北京和上海。
    

案例二
    

男蔡、女姬2004年出国,在加拿大结婚。后来移居美国,该男子加入美国国籍。双方于2007年返回中国工作,一年后离婚。双方先到法院协商。法院称无法处理,要求他们到中级法院协商。中级法院表示,他们从未处理过这种情况,也不知道是否接受。他们请他们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
    

分析:男子前来咨询湖南小钱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陈律师回答:我国婚姻法既有属人管辖权,也有属地管辖权。国籍,结婚地,居住地,有点洋气就是洋气。中国法院对此类案件有管辖权。因为一方是中国人,现在的住所在中国。从隶属和属地的角度看,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离婚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
    

后来,律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其意见被采纳。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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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