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陪审员不参与任何案件 |
释义 |
陪审员一般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1)依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监察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2)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大案要案、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审理。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履行职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被陪审的案件材料;(二)参加案件调查;(三)参加合议庭审理或者调解案件;(四)参与案件审理。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适用有关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应当遵守审判纪律,保守秘密。不能担任陪审员的人。一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第二,法律服务人员,如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此外,人民陪审员有四类,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列入人民法院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到处罚而被免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事实上,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陪审员是不允许参与的。如果你想了解陪审员的其他问题,可以选择咨询律师。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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