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伤害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损害行为本身。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就没有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权利相对人有不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侵犯权利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它违反了法律义务。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违反法定义务或者法定禁止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有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不应做行为;作为侵权行为,不应做不作为。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一般来说,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损害概念最为宽泛,不仅包括现有的不利后果,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一般来说,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具有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损害事实是补救性的;损害事实是可确定的。第三,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侵害权益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侵害权益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到责任成立后责任的形式和大小。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意义在于限制侵权责任。一方面可以使被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也不能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当受到责备的主观状态。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意思表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权益,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侵害他人权益,但由于过失没有预见到,或者预见到并认为可以避免的主观状态。根据民法通则,过失可以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具有极大过失的情形;一般过失,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程度的过失。在我国民法中,故意与重大过失一般都有比较。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更高的注意义务,但行为人没有达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而是已经达到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这被认为构成一般过错;此外,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但也没有达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被认为是重大过失。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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