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的相关知识是什么 |
释义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知识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为方便耕作和经营而承包的土地。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农民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为方便耕作或者满足自身需要,承包人可以交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实际上,是承包人与他人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他人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交换后,双方取得了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了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本质上是一种互惠合同。交换合同达成后,双方农民应与用人单位变更原土地合同。表面上看,交易是地块的交易,但实质上是具有物权转让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权利交换后,原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变成交换后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调整。从交换是经营权相互之间的转让的角度来看,它类似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另一种法定方式。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价格的交换,这种交换直接表现为相互之间无需支付价款的地块交换。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流转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但对流转没有限制。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区分,主要是因为交易所只是改变了耕地,并没有使农民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不会对农村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不需要雇主的同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原则;流通期限不得超过同等条件下的合同期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除上述原则外,交易双方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交易的前提是双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双方仅限于集体的农民经济组织;土地交换是为了相互耕作方便或者自身经营的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交换或者不等价交换;等价交换的,可以用货币补足差价;交换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交换方式转让的,应当报用人单位备案;土地交换一般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述内容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相关知识”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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