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责任和非医疗事故责任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过失,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残疾、器官损害和功能障碍的后果。相应地,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违法医疗行为,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 3,主观过失; 4,造成人身伤害的危害结果;医疗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非医疗事故责任] 根据这一定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非法行医、医疗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有过失但未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的患者的伤害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抢救垂死病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三)在现有医疗科技条件下,发生意外的或者可以预防的不良后果;(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 (6)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过失责任是非事故医疗损害的主要归责原则,无过失原则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相违背,依法应当予以废止。实践中,根据《条例》第四条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规定,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伤害,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按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从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规定,即使没有对患者造成明显的人身损害,医疗机构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不能绝对排除医疗过错的存在。如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可以认定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过错责任法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并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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