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强制措施的类型是什么 |
释义 |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类型是什么 刑事强制措施的类型如下: 1.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进行拘传; 2.公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采取取保候审; 3.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 4.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逮捕。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刑事强制措施不当可否赔偿 刑事强制措施不当可以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共五种。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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