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分权的分类 |
释义 |
1、 什么是处分权?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财产的处分权,即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决定财产命运的权利。它包括转让、消费、出售和查封资产的权利。处分权是四种所有权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处分权是所有权人享有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处分权也可以将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处分权。第二,处分权的分类是什么?第一,整体资产处置权是指企业整体资产的处置权。处分权包括:(1)决定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全部资产转移的权利;(2)改变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和组织制度的权利,如合并、分立、合资、股份经营等。;(3) 决定企业资产产权命运重大变化的权利。如企业破产、清算、关闭、关闭、兼并、转让等。 2。子资产处置权资产处置权的一部分,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和使用资产的权利,以及改变处置权统计表的权利。包括:(1)处置企业厂房、设备、生产工具、原材料、燃料、产成品、半成品等有形资产的权利;(2)处置企业技术、工艺、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三)处分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权利;(四)处分企业所有的其他资产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归出卖人所有”。所谓“出卖人所有权”,显然是指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可以是出卖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人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取得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人(注:这里,《民法通则》用“财产所有制”代替“财产所有制”,但这并不适用似乎阻止了按照规定确定财产所有人,至少财产是一种财产。)显然,我们可以处理我们自己的所有权。通过处分自己的所有权,可以使客体作为所有权利的客体属于他人,从而实现客体与人的关系的变化,适应市场经济中市场资源的配置。(1) 一般说明。《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不仅明确了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而且提出了另一种可能性:“或者出卖人有处分权”。有权处分标的物的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可以处分标的物的人。由于《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使用了“或者出卖人有处分权”,显然将这类人与所有权人并列,因此它是指除所有权人以外的对标的物有处分权的人。所谓标的物处分权,显然强调标的物处分权能够产生相关处分的效果。(2) 国有资产管理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有权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按照国务院规定授权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而收益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根据规定,国有企业有权处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财产,并享有处分权。《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不过,公司显然可以出售和处置国有资产。因此,公司可以作为国有资产的卖方。(3)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查封、拘留、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存。”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处分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可以作为特定财产的出卖人。(4) 清算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根据规定,清算组有权处分破产企业的财产,可视为特定财产的出卖人。(5)担保权益持有人。根据《担保法》和《海商法》的规定,债权未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拍卖、变卖属于他人的抵押物,并对价款变动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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