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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欠条时效性过期7年能否继续维权
释义
    导读: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那么,如果欠条过了时效性能否继续维权?下面法律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网友咨询:
    父亲有张2004年的欠条,还款时间为2006年,至今催款多次,但父亲不懂法没留证据,现在还能否维权?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何发?
    律师解答:
    如果能够证明不间断索要欠款,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该尽快起诉解决。
    相关法律知识: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对买卖关系中互欠货款的情况,权利人应有时效意识,持有欠条等债权凭证,不要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的权力。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款协议,然后根据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因为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42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总比毫无办法强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仍然按照一年处理。根据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如果在2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而且有证据证明,那么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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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8 1:0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