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
释义 | 一、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适用此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9、分公司名称申报核准材料。 二、分公司有什么特征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并不具有独立性,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一般是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而在设立分公司的时候,也是使用与总公司一样的章程,格外也不需要再单独命名,直接使用总公司的名称。但是也要注意,分公司与子公司是完全不同的。子公司已经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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