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坠物的监管单位是哪个? |
释义 |
现在高层小区越来越多,近年来在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高空坠物将人砸伤的新闻,高空坠物的危害是很大的,小区物业有管理责任,业主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高空坠物的监管单位是哪个?政府部门负责监管,包括房管局、住建局及规划局等,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高空坠物的监管单位是哪个? 1、国土房管局 负责牵头全县高空坠物防范与管理工作,拟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方案,综合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召开处理复杂问题的联席会议。负责业主大会活动的政策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单位和业主开展高空坠物防范和管理工作;对已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需要使用该资金进行排危的,启动紧急使用程序及时拨付资金;负责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小区防高空坠物的监督管理。 2、城乡建委 负责从建筑设计上严格把关,规范建筑物外墙、窗台、阳台挂件、空调机位等设置;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执行建筑规范情况,查处违规行为;认真履行乡镇规划职能,从规划层面把好乡镇建筑防高空坠物关口;按照“两防”等建筑施工安全要求,严防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发生高空坠物事故;负责牵头危旧房改造工作;负责从源头控制建筑物外墙瓷砖的应用;负责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设的建筑的防高空坠物的监督管理。 3、县规划局 负责查处管辖区域范围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4、县财政局 负责为开展高空坠物防范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经费纳入相关单位的财政预算。 二、高空坠物的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高空坠物威胁路人及车辆的安全,有些极端的案例中,行人被砸身亡。作为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高空坠物的监管。高空坠物的监管单位通常由住建部门、房管局、城乡规划部门等组成。高空坠物的发生,不能明确具体侵权方的,受害人可以起诉整栋建筑物的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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