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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有哪些程序
释义
    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有哪些程序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法医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司法的鉴定是科学上的一大进步。法律咨询网小编提醒大家对于一些司法鉴定上,大家一定要多去了解,就于鉴定的机构一定要合法的。司法鉴定的结果在法律上是认定的,但却对其鉴定机构有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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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6:2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