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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中止审理不能羁押吗?
释义
    一、根据相关法律中止审理不能羁押吗?
    中止审理能羁押。《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二、《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三、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四、行政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对于那些触犯了刑事法律的犯罪主体,若是需要被依法羁押的,并不会因为案件的中止审理而停止羁押,但是对于那些被逮捕羁押超过七个月,但是司法机关即使经过侦查,也没有掌握能够让法院判刑的证据,此时是需要将羁押主体释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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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