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提前还款是否违约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在借款合同中,人们都知道借款人不还款是违约行为,实际上,借款人提前还款也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一规定使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借款人提前还款以及利息的计算问题需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说清楚。此外,《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规定自然对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双方产生矛盾。因此,民间借贷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都必须清楚地写在协议中。 还款时出借人应注意什么 1、要将欠款当面支付给债权人本人,如果实在无法当面交付也可通过银行交接,但是要注意一定要将钱款汇入债权人本人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并妥善保管汇款凭证; 2、在归还欠款后,债务人应当要求债权人出示由其本人亲笔书写并由其签名的收条,同时还要将当初的借条收回并销毁。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债务人认为把钱还掉就可以了,不必太在乎还款这一步骤,而往往正是这样的疏忽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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