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是谁的利好 |
释义 | 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管理层推出可-交换公司债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大小非问题,用发行可-交换公司债的方式来减缓大小非减持带给市场的冲击。实际上,对于可-交换公司债发行的试行规定,从出台之前的公开征求意见时起,就不被市场看好。因为从减缓大小非减持带给市场冲击的角度来看,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根本就没有这个功效。大小非的减持是从股市里抽资。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同样也是从股市抽资,二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而对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来说,发行可-交换公司债融资显然不如套现大非更直接。既然大非可以选择二级市场减持及大宗交易减持,没必要多费周折来发行可-交换公司债,既要支付各种发行费用,同时还要支付债券的利息。更何况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还对发行人设置了不低的发行门槛,大股东远不如直接减持了事。这也正是《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出台8个多月一直受到上市公司大股东所冷落的原因。 不过,XXX决定发行7亿元以**集团股票做交换的可-交换债的做法,无疑拓展了市场对可-交换公司债发行的进一步认识。同时也赋予了可-交换公司债发行以新的功能。它充分体现了作为**集团大股东的XXX的聪明才智,也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因为有了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而变得游刃有余。 上市公司大股东有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之分。作为绝对控股的大股东来说,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减持解禁的**股份,当然不会影响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但对于相对控股股东来说,除非有意退出控股股东之列,否则大量减持**股份,就有失去控股权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选择就是发行可-交换公司债了。 XXX的做法就是最好的例证。截止去年末,XXX持有**集团的股份7751.02万股(其中无限售股份5826.52万股),占**集团总股本的25.33%。如果XXX真的要大肆减持**股份,那么,XXX就有可能失去对**集团的控股地位。于是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就成了XXX最好的选择。一方面通过担保4000万股**集团股票,以实现7亿元的融资;另一方面,根据XXX的设计,债券投资人在发行24个月以后才能换股,这就可以确保XXX两年内大股东的地位安全无忧,而两年之后,XXX还可以根据情况再作定夺。XXX明确表示用于担保的4000万股不会全部用于交换。当**集团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换股价格的140%及未换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XXX可提前赎回。因此,发行可-交换公司债成了那些相对控股股东,在不愿意丢失控股权情况下的最优选择。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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