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议庭考评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一、合议庭考评内容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评查、检查庭审情况、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考评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 (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四)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 (五)合议庭其他成员提交阅卷意见、发表评议意见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 二、合议庭由几个人组成 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庭长要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吗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由此保证我国法院审理的案件专业并且公正。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议庭是我国的审判组织之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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