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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释义
    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
    在我国的《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的,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该规定表明,持票人处于恶意取得以欺诈、偷盗而来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出于善意的,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该规定仅仅适用于票据等这类财产性质比较特殊的物品,没有发展为一般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盗赃物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是在《物权法》的一百零七条规定了与盗赃物同性质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遗失物与盗赃物都属于占有脱离物,对于盗赃物应该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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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7: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