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刑事诉讼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四、法律监督原则 五、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六、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七、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九、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 十一、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 十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十三、依靠群众的原则 十四、审判公开的原则 十五、两审终审的原则 十六、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十七、国际司法协助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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