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家出走失踪立案标准 |
释义 | 离家出走失踪立案标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失踪报警后,应该立即确定负责查找的民警,民警进行调查后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的,就可以立案。 《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 第十三条?负责查找的民警应当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 根据失踪人员具体情况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询问笔录应当尽可能记载以下内容: (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二)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QQ、MSN等网络联系号码; (三)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四)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 (五)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 (六)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 (七)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 (八)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九)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要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并将失踪警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 派出所负责处置一级失踪警情;刑侦部门牵头负责处置二、三级失踪警情。 在失踪警情处置过程中,发现失踪警情需变更分级的,在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变更失踪警情级别并变更办案部门。 申请失踪程序是怎样的呢 申请失踪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失踪报警后,应该立即确定负责查找的民警,民警进行调查后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的,就可以立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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