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变更合同案例相关的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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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潜江律师 东阳市律师 山东律师 黄石律师 余姚市律师 湖南律师 绥化律师 胶州市律师 贵州律师 云南律师 可变更合同是有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是要符合很多要求才可以变更的,相信大家之前也看过很多可变更合同案例吧。那么,大家知道可变更合同的性质和要求有哪些吗?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我们经常遇到的变更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识。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性质: 1.主要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件。 2.形成诉权:变更、撤销权行使主体为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A、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B、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C、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D、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3)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A、有偿合同;B、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C、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提示】认定显示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①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A、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B、一方获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 ②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利益受损一方是否因为无经验或者对合同相关内容缺乏正确的认识能力,或者因某种急迫的情况,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仅受损害方享有撤销请求权。 (1)欺诈构成要件:A.合同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B.合同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C.合同向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D.合同向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A.须有胁迫的故意;B.须有胁迫行为;C.胁迫缺乏正当性: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D.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A.相对方处于危难或者紧迫需要之际;B.合同一方乘人之危;C.双方因此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明显严重不利于相对方。 三、案例 案情 2004年3月2日,xx与其丈夫xx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两处二层沿街楼作如下处分: (一)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 (二)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 (三)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 (四)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2007年,丈夫xx因病去世。2009年3月23日,xx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并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xx遂以其三名子女为被告诉至xx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裁判 xx区人民法院认为,xx与丈夫xx共立的遗嘱明确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撤销该遗嘱,表明遗嘱人已将遗嘱撤销权授权其配偶享有,故牟xx在其夫xx死亡后撤销遗嘱,符合丈夫xx的意愿,该撤销行为合法有效;因遗嘱已被全部撤销,故xx请求按照遗嘱继承,并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无合法依据。 xx区人民法院判决为:驳回xx的诉讼请求。 牟xx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丈夫xx死亡后,遗嘱第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丈夫xx的份额发生继承,xx作为遗嘱第一项指定的唯一继承人并未明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接受了继承。此后,xx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第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xx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一项亦无撤销权,故xx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 xx年xx月xx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xx继承了丈夫xx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可变更合同案例方面的知识,包括可变更的性质、条件等等,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可变更合同涉及到非常多的法律知识,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可变更的,建议大家在变更合同之前,在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咨询,来获取专业的帮助和建议,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西宁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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