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
释义 | 【为您推荐】青羊区律师 钟山县律师 安化县律师 永昌县律师 台山市律师 汉阳区律师 玄武区律师 长兴县律师 在合同缔结后可能会顺利的履行下去,也有可能因为一些原因存在违约的情况。存在违约后可以解决的办法有很多,并不仅仅是付违约金这一种。那么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的呢?下面就这个问题,大家可以一起了解一下。 一、继续履行 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责任形式。 1、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 3、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北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条仍不能确定合同责任为前提。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 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合同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1)完全赔偿原则。 (2)合理预见规则。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 四、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以上就是介绍的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相关内容,总结上文来看,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并不仅仅只有一种,总共有四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采用何种方式来承担违约责任比较合适。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哈尔滨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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